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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6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529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63号


当事人: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63147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9号7栋301室、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

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2A08737),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英典蜂王浆控油祛痘水”(批号:C31GAA)检出水杨酸浓度0.78%,该产品标签未标注水杨酸。当事人确认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在其留样室发现3盒上述批次产品样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英典蜂王浆控油祛痘水”(批号:C31GAA、限用日期:20250406、规格:50ml)产品共500盒,销售价5元/盒,除出厂自检用去3盒,留样3盒,剩余494盒全部售出,检验和留样成本由购买方承担,总销售额2500元,当事人提供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该批次产品标签未标注水杨酸,且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根据检验报告结论水杨酸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时浓度未超标。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进行了信息补录,补录后的备案凭证含有“水杨酸”成分。我局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25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0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该批次化妆品批生产记录表、备案凭证、销售单、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和召回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所指的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英典蜂王浆控油祛痘水”(批号:C31GAA、限用日期:20250406、规格:50ml)产品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5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罚没 2.25

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2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9号7栋301室、401室(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9号7栋301室、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63147L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0年09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7月0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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