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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680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徐剑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6号


经查明,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不包含生产“眼部用护肤类”产品,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眼部产品“Dr.norman睫毛精华液”。当事人接受客户委托共生产“Dr.norman睫毛精华液”(批号:***********、限用日期:20250925)1000盒,每盒收费0.3元,包材、半成品由客户提供。从2022年9月18日开始,当事人在未对客户提供的“Dr.norman睫毛精华液”包材和半成品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共生产了“Dr.norman睫毛精华液”(批号:***********、限用日期:20250925)1000盒,自检消耗了4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发货给客户990盒。经当事人成本核算,涉案产品包材成本为每盒0.3元,半成品成本为每盒0.4元,单盒产品货值为1元。当事人货值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297元。
因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在一个产品上,有牵连的关系,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两个违法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7元;二、处罚款80003元。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7元;
二、处罚款130003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303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0日

罚没 13.03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6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10805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徐剑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2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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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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