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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31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佳发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3006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双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3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315号


当事人:广州佳发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6JR9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双平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待售的标称“控油防脱洗发露”化妆品,其中规格300ml/瓶的有5瓶,规格600ml /瓶的有1瓶(产品外包装上均标示有:委托方:广州佳发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莉威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53,均未见标注有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其相应的销售单据。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经上述化妆品标示被委托方广州莉威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莉威公司)书面确认,莉威公司未取得防脱类特殊化妆品的批件,上述化妆品不是莉威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假冒莉威公司厂名厂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化妆品注册批件,于2020年10月中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一个自称莉威公司的业务经理并委托其生产一批“控油防脱洗发露”化妆品,其中规格300ml/瓶的100瓶,规格600ml/瓶的100瓶。截至2021年12月24日我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以12元/瓶的价格销售了95瓶规格300ml/瓶,销售金额1140元,现库存5瓶没有销售。当事人以销售价22元/瓶销售了30瓶规格600ml/瓶,销售金额660元,以销售价23元销售了60瓶规格600ml/瓶,销售金额1380元,销售平均价22.67元/瓶,当事人称自己及给周边朋友使用了9瓶,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认定上述9瓶产品也已销售,销售金额204.03元。现库存1瓶没有销售。
经查证,当事人2020年10月中旬委托生产上述化妆品,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3466.7元,截止2021年12月24日已售上述化妆品的销售金额合计3384.03元,即其违法所得为3384.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销售单据等。
我局于 2022年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规格300ml/瓶控油防脱洗发露5瓶、规格600ml/瓶控油防脱洗发露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384.03元;
三、处罚款70000元。(罚没款共计:73384.03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货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规格300ml/瓶控油防脱洗发露5瓶、规格600ml/瓶控油防脱洗发露1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3384.03元;
四、处罚款70000元。(罚没款共计:73384.03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23日

罚没 7.34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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