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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字[2022]12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1988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增东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2]126号


当事人: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20936510T
住所(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大田一队自编202号005(与炭步镇四角围工业园自编5号厂房一致)(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增东

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大田一队自编202号005(与炭步镇四角围工业园自编5号厂房一致)(可作厂房使用)的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4320936510T,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51。该公司现场面积约3000平方米,员工约50人。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留样室进行了检查,留样室里有“奥佛莱丝羊胎素素颜面膜(夜)”(净含量:28ml×5片、批号:05DM435A5、限用日期2024/4/6)5盒、“奥佛莱丝羊胎素素颜面膜(日)”(净含量:28ml×5片、批号:05DM425A5、限用日期2024/4/6)5盒,执法人员拆开上述产品各2盒查看,其中“奥佛莱丝羊胎素素颜面膜(夜)”(净含量:28ml×5片、批号:05DM435A5、限用日期2024/4/6)有一盒产品里的一块面膜标注有EXP2020.10.15),其它面膜未发现有同样的问题。留样室未发现“睿莉姿靓夫人焕颜水”(批号:27HT532A2、生产日期:2020/08/30)这一款产品。该公司承认上述产品均为该公司生产,并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现场未能提供“睿莉姿靓夫人焕颜水”(批号:27HT532A2、生产日期:2020/08/30)的备案资料。
经调查核实,“奥佛莱丝羊胎素素颜面膜(夜)”(净含量:28ml×5片、批号:05DM435A5、限用日期2024/4/6)是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时间是2021年4月7日,共生产了309盒,6盒用于留样,3盒用于检验,300盒用于销售。销售单价是3.5元/盒,销售金额1050元。“奥佛莱丝羊胎素素颜面膜(日)”(净含量:28ml×5片、批号:05DM425A5、限用日期2024/4/6)是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时间是2021年4月7日,共生产了309 盒,6盒用于留样,3盒用于检验,300盒用于销售。销售单价是3.5元/盒,销售金额1050元。上述两个产品外包装盒的限用日期均2024/4/6,有个别独立小包装的限用日期显示EXP2020.10.15 。该公司构成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对于当事人表示是打码机出错导致的错误,因没有其它佐证支持,不予认可。
“睿莉姿靓夫人焕颜水”(净含量:50g、批号:27HT532A2、生产日期:2020/08/30)是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时间是2020年8月30日,共生产了104盒,1盒用于留样,3盒用于检验,100盒用于销售。销售单价是6.5元/盒,销售金额650元。上述产品销售前没有进行备案。该公司构成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由于上述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依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规定,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为2750元。其中涉嫌销售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所得为2100元,货值2100元。涉嫌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化妆品违法所得为650元,货值650元。
相关证据: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函、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系统采样异常情况报送单
2.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东身份证复印件
4.2021年12月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5.2022年1月20日对刘增东的询问调查笔录
6.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成品检验报告
7.证据提取单
8.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召回记录。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睿莉姿靓夫人焕颜水”(净含量:50g、批号:27HT532A2、生产日期:2020/08/30)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结合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违法情形为轻微,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对涉案产品予以召回,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50元,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2275元。以上罚没共计2925元。
当事人更改“奥佛莱丝羊胎素素颜面膜(夜)”(净含量:28ml×5片、批号:05DM435A5、限用日期2024/4/6)、“奥佛莱丝羊胎素素颜面膜(日)”(净含量:28ml×5片、批号:05DM425A5、限用日期2024/4/6)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违法情形为一般,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对涉案产品予以召回,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并处罚款25000元。以上罚没共计27100元。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字[2021]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对已流入市场的产品予以召回,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50元,2、并处罚款27275元。以上罚没共计3002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4日

罚没 3

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51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大田一队自编202号005(与炭步镇四角围工业园自编5号厂房一致)(可作厂房使用)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四角围工业园自编5号厂房二、三层、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20936510T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增东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0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百颜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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