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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10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汉馨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192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广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04号


当事人:广州汉馨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7442XF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槎路11号708房
法定代表人: 李广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批号为200108的“碧思嘉氨基酸润肤洁颜膏”化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外包装标签上标示“委托方:广州汉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自编128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29”等信息,但广州市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否认其受当事人委托生产过上述产品,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其相关证照信息,当事人确认上述事实。我局依法认定上述产品是假冒许可证编号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另,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碧思嘉氨基酸润肤洁颜膏”化妆品尚未取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资质,因此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化妆品为未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销售上述批号为200108的“碧思嘉氨基酸润肤洁颜膏”化妆品的数量为100支,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8.00元/支,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依法认定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货值为1800.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违法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800.00元。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进货单、产品销售单等。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
法律依据:
对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销售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行为,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57条“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连续违法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经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我局已于2021年 8月 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的五倍进行确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
二、罚款9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假冒许可证编号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07日

罚没 1.08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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