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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85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652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修宝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7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858号


当事人: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3766538Q
法定代表人:刘修宝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路11号之一

2021年0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5305)。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5305),当事人生产的“韩妃系列染发膏(棕色)”(批号为:2020050901,规格:500mlX2/盒),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混合比例:1: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被检验批次“韩妃系列染发膏(棕色)”(批号为:2020050901,规格:500mlX2/盒)246盒,其中6盒产品在2020年11月19日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用于抽检,其余的240盒在2020年05月14日全部销售出去,销售价是4.5元/盒,货值金额为1107元,违法所得为1080元。当事人于2021年01月21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客户召回产品,客户均称已销售完毕,且当事人上述名称规格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因此已无法召回或销毁上述名称规格批次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应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送货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1年05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韩妃系列染发膏(棕色)”(批号为:2020050901,规格:500mlX2/盒)未按照已注册的配方进行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二、罚款35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的行为处罚如下: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的行为。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三、罚款3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未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21日

罚没 3.61

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9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路11号之一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路11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3766538Q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修宝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6月2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1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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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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