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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86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045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光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7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867号


当事人: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304640912M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大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德

2021年0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大唐路18号的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40912M)、《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18)备查。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仓库、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成品仓库内存放有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外包装标注 净含量:120ml,委托方:广州千玺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18,生产批号:1F10A0020,限用日期:2024.06.09。)化妆品,上述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化妆品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功效:具有很好的舒敏、修护敏感肌肤、减少细红血丝、减少发红、平衡皮肤PH值,控油去黑头,有抗氧化、抗血管增生、消炎、抗变应性、和抗病毒的功效。”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成品仓库及留样室内的上述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化妆品成品及留样予以查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化妆品的批次生产、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4月10日生产了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生产批号:1D09A0773,限用日期:2024.04.09。)化妆品499盒,其中2盒用于成品自检,4盒作为成品留样,剩下493盒入库成品仓,并于2021年04月15日销售给广州千玺化妆品有限公司493盒,销售价为人民币11元/盒;2021年06月10日生产了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生产批号:1F10A0020,限用日期:2024.06.09。)495盒,其中2盒用于成品自检,4盒作为成品留样,剩下489盒入库成品仓,该批次的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生产批号:1F10A0020,限用日期:2024.06.09。)已于2021年06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还没有对外销售。
上述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有“功效:具有很好的舒敏、修护敏感肌肤、减少细红血丝、减少发红、平衡皮肤PH值,控油去黑头,有抗氧化、抗血管增生、消炎、抗变应性、和抗病毒的功效。”内容,明示具有医疗作用,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生产批号:1F10A0020,限用日期:2024.06.09。)、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生产批号:1D09A0773,限用日期:2024.04.09。)。)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423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9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1年06月28日);3.询问笔录(2021年06月30日);4.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152897);5.生产记录、销售记录;6.现场照片(6张)。
我局于2021年0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55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鉴于当事人持有合法证照,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现难以对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专用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予以剥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对非专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综合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23元;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的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生产批号:1F10A0020,限用日期:2024.06.09。)493盒、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生产批号:1D09A0773,限用日期:2024.04.09。)4盒。);
三、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的行为处以人民币56856.8元(货值金额人民币10934元的5.2倍计)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2279.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妍丽莎?积雪草修护纯露)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22日

罚没 6.23

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1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大唐路1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大唐路18号1、2、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40912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光德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1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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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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