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1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霸王(广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14000161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正鹤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59号


当事人:霸王(广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71198203N;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3层1301房自编X1301-A767号(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陈正鹤。

根据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HA2021HCG0126)显示抽样人员对宝应县陆生美发沙龙店经营的标称霸王(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尊言洁净香氛洗发乳”(批号:NE06X1,限用日期:20230505)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备注:本品经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含量为0.000850%,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为0.00860%,二者比例不符合GB/T29666-2013标准中活性物组成比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2.6:1~3.4:1的要求。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的生产场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后确认涉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威海朴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5月6日灌装生产“尊言洁净香氛洗发乳”(批号:NE06X1,限用日期:20230505)486瓶,其中留样6瓶,剩余480瓶于2020年6月25日交付,收取委托加工费用5元/瓶。
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时投入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防腐剂成分,因原料中无患子提取物、皂荚提取物成分中含有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HA2021HCG0126),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备注:本品经检验,本品经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含量为0.000850%,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为0.00860%,二者比例不符合GB/T29666-2013标准中活性物组成比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2.6:1~3.4:1的要求。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监督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留样6瓶进行销毁。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威海朴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报告该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便对涉检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216瓶,未退回加工费,于2021年11月16日交由中山中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做化妆品残次品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检验报告》(№:HA2021HCG0126),证明涉检产品为不符合卫生标准产品;
4.委托加工生产合同、生产记录、发货单、对账函,证明涉检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5.《产品召回通知函》、《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联单》,证明当事人及时召回涉检批次产品并进行处理。
6.检测报告,证明无患子提取物、皂荚提取物原料中含有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成分。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二、罚款7200元。
(合计罚没96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4日

罚没 9600

霸王(广州)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霸王(广州)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39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3层1301房自编X1301-A767号(仅限办公用途)
生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1号楼(1层、2层201、4层)、2号楼(1层、2层、3层301)、3号楼(1层101、3层301)、4号楼(1层101、2层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71198203N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正鹤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牙膏单元(牙膏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6月1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霸王(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