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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字[2020]5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融色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2310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俊鑫
违法行为类型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0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字[2020]55号


当事人:广州融色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265953E
法定代表人:张俊鑫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89号三楼B3281房
经营范围 :批发业

根据举报(2位市民分别举报广州融色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三无化妆品或无健美类许可批件的化妆品),2020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89号三楼B3281房的广州融色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在从事网络销售化妆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水果腋窝修护净白霜”“辣椒植物丰臀霜”“男士腹肌霜”。打开阿里巴巴,未发现上述产品销售。
本局于2020年4 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以4.4元/盒的价格销售名为“水果腋窝修护净白霜”的化妆品150盒;2019年7月2日,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名为“辣椒植物丰臀霜”的化妆品3瓶和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名为“男士腹肌霜”的化妆品130瓶。上述产品由第三方代加工生产,无备案、假冒生产许可。货值金额共146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2020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三:2020年3月24日,张俊鑫到本局黄村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订单详情二份。
本局于2020年4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第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法律事务科、020-38748355;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21日

罚款 43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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