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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671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云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2号


当事人: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661001286
住 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陈云辉

经查明,2023年03月30日当事人经我局飞行检查,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10项、一般项目10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2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
二款产品违法所得总计1000元,货值1009.6元。
2023年06月05日当事人经我局飞行检查,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10项、一般项目6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4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
上述四款产品违法所得总计5180元,货值5191.8元。
另查明,我局于2023年03月30日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经营,当事人在停产整改期间擅自生产五贝子染发霜(NET:30ml*2,批号:20230523WD01),共计生产3606盒,留样6盒(已销毁),销售3600盒,销售价格0.3元/盒,销售收入1080元,货值1081.8元,销售产品无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180元;二、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180元;
二、罚款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立即改正在我局责令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罚没 5.62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5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00128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云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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