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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缘生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90020385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光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号


2023年7月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3月5日当事人接到广州范特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订单后,以订购方提供包材,当事人负责生产,并收取料体和加工费的方式,生产了批号为YSY20210304C01的“范特西山茶花营养滋润洗发露”103支,实际销售100支,当事人收取料体、加工费共3元/支,产品出厂成本价为4.8元/支。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以同样的方式生产了化妆品“范特西润养顺滑免洗爆水霜”(批号:20210822G01、20210822G02,2021082B01、220210823G01)四批次共912支,实际销售900支,当事人收取料体和加工费1.2元/支,该产品出厂成本价为2.5元/支。上述五个批次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所以被认定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经查实,上述五个批次化妆品的总货值为2774.4元,总违法所得为13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成本核算、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级别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
二、罚款1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没 1.64

广州缘生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缘生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5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城工业华盛北路26号(空港白云)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城工业华盛北路26号(空港白云)1栋1楼、1栋2楼、2栋、3栋2楼、4栋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31Y6T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光泳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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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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