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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7214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成立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8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0日生产“顶基天然海藻水润面膜(批号:YZ23013001F,限用日期:2026/01/29,规格:300g/瓶)”产品成品495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现场销毁,剩余489瓶以2.5元/瓶的单价于2023年2月12日售出,销售金额为1222.5元,货值1237.5元。
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生产“清妍泉天然海藻面膜(批号:YZ23013103F,限用日期:2026/01/30,净含量:500g)”产品成品494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现场销毁,剩余488瓶以2.8元/瓶的单价于2023年2月12日售出,销售金额为1366.4元,货值1383.2元。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生产“MEI DU LAN 美杜兰养护天然海藻面膜(批号:YZ23031002F,规格:720g/瓶)”产品成品492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现场销毁,剩余486瓶以3元/瓶的单价于2023年3月23日售出,销售金额为1458元,货值1476元。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生产“MEI DU LAN 美杜兰养护天然海藻面膜(批号:YZ23031001F,限用日期:2026/03/09,规格:500g/瓶)”产品成品494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现场销毁,剩余488瓶以2.8元/瓶的单价于2023年3月23日售出,销售金额为1366.4元,货值1383.2元。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日生产“娇丽容植物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日,限用日期:2025年11月1日,包装规格:550g/袋)”产品成品494袋,其中2袋用于自检,4袋用于留样现场销毁,剩余488袋以2.8元/袋的单价于2022年11月14日售出,销售金额为1366.4元,货值1383.2元。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生产“康兰姿秀海藻保湿面膜(批号:MFG:YZ22112901F,限用日期:2025/11/28,规格:600g/瓶)”产品成品486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现场销毁,剩余480瓶以2.9元/瓶的单价于12月12日售出,销售金额为1392元,货值1409.4元。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8171.7元,违法所得8171.4元,货值8272.5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171.7元;
二、罚款12000元。
合计罚没20171.7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没 2.02

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八横路东三巷12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八横路东三巷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L2F2Q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成立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
发证日期2020年09月2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9月2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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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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