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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9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6128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尚立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91号


当事人: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尚立军

根据省局转来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瓷萃诗美肌润颜面膜”经抽样检验,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称,经核实,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其留样间发现与上述《检验报告》所检产品同名称同批次的“瓷萃诗美肌润颜面膜”产品成品留样1盒,当事人于现场自行销毁该产品留样1盒。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生产“瓷萃诗美肌润颜面膜”(批号:EC24D1、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60402、规格:25ml*10片/盒)共500盒,其中留样3盒(后因委托方客户需进行产品复检寄给对方2盒,剩余留样1盒),出厂自检消耗3盒,销售494盒,单价13元/盒,销售总额6422元,召回数量0,剩余留样1盒已自行销毁。当事人提供该款产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单。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总涉案货值6500元,违法所得6422元。
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生产时剩余的原料、包材已清理,未留存。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422元;
二、罚款16000元。
三、罚没款合计2242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4日

罚没 2.24

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00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301厂(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301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A4Y37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尚立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1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1月0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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