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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9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惠芳日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661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邹建燕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93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4日

罚款 2

广州市惠芳日化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惠芳日化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4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边大彭岭菱角圳5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边大彭岭菱角圳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9919484Q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邹建燕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1月1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1月1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惠芳日化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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